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宝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3民初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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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民初1622号案件名称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宝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宝安;周晓敏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民初1622号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534315X3,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A楼106室。法定代表人:范熊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琪,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宝安,男,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被告:周晓敏,女,1995年6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宝安、周晓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案按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玉媛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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