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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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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48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481号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河嘉村273号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0364953B。法定代表人蒙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魏婷,女,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俊,男,汉族,1994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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