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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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912号案件名称
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何某;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912号原告:何某,女,1992年12月20日生,回族,天道公司职工,群众,住迁安市。被告:刘某,男,1990年10月28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员 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东书 记 员 张春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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