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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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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912号
  • 案件名称

    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何某;刘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912号原告:何某,女,1992年12月20日生,回族,天道公司职工,群众,住迁安市。被告:刘某,男,1990年10月28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员  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东书 记 员  张春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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