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霞、杨莹莹等葛艳桃、白云飞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77号案件名称
刘霞、杨莹莹等葛艳桃、白云飞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霞;杨莹莹;葛艳桃;白云飞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7号申请人:刘霞,女,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杨莹莹,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葛艳桃,女,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白云飞,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刘霞诉被申请人杨莹莹、葛艳桃、白云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刘霞提供了被申请人杨莹莹、葛艳桃、白云飞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莹莹、葛艳桃、白云飞名下价值21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莹莹、葛艳桃、白云飞名下价值212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胡建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书记员 布鲁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388号之一 下一篇 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