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申梅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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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49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申梅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申梅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龚龙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申梅田,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申梅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泽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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