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蒋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4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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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4772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蒋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蒋志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477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超,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志远,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蒋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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