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秀、孙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2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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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201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阳秀、孙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阳秀;孙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阳秀,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孙辉,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陈阳秀与被执行人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辉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陈阳秀支付5057.4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591.60元,剩余标的3465.80元,经查被执行人孙辉有退休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陈阳秀同意本案剩余标的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孙辉退休工资方式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因本次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陈阳秀同意终结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子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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