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童与北京同禾道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13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1371号案件名称
董童与北京同禾道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董童;北京同禾道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1371号原告:董童,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北京同禾道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9号院1号楼4层401-L4016。法定代表人:李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青,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董童与被告北京同禾道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于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代飞书 记 员 祁海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邵秀环、王宪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6042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蒋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4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