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泽良、张明香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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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150号案件名称
柴泽良、张明香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柴泽良;张明香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150号原告:柴泽良,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17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明香,女,汉族,生于1961年8月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余,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被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柴泽良与被告张明香财产损害赔偿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柴泽良自愿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泽良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泽良负担。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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