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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华与陶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9民初1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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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09民初10167号
  • 案件名称

    沈国华与陶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苏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沈国华;陶扬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10167号原告:沈国华,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扬洋,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华与被告陶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沈国华负担。审判员 向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柯震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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