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华与陶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09民初101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509民初10167号案件名称
沈国华与陶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沈国华;陶扬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10167号原告:沈国华,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扬洋,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华与被告陶扬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沈国华负担。审判员 向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柯震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金刚、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270号之一 下一篇 陈登萍、徐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