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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刚、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2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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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2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田金刚、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田金刚;王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金刚,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生东,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叶玉河,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金刚与被执行人王某、王生东、叶玉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3694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3694元,已执行32100元,未执行标的71594元,执行费1455元已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2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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