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登萍、徐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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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民初394号案件名称
陈登萍、徐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登萍;徐英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3民初394号原告:陈登萍,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被告:徐英杰,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原告陈登萍诉被告徐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陈登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陈登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登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登萍负担。审 判 员 黄财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汪玺睿书 记 员 李甜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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