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张素娥、陈帮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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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219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张素娥、陈帮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张素娥;陈帮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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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219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61318XU。负责人:程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花,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陈帮余,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张素娥,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被告陈帮余、张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5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1.59(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左 兵人民陪审员 罗美学人民陪审员 陈方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荣良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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