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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铁峰、李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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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57号
  • 案件名称

    常铁峰、李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常铁峰;李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57号解除申请人:常铁峰,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李军,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解除申请人常铁峰与被申请人李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黑1181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6217××××3091)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6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申请人常铁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工资账户(6217××××3091)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朝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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