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0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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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0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祥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0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隆港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庆。被执行人:于祥明,男性,1985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金州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于祥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5572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萌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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