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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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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5416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5416号原告:田某某,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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