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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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5416号案件名称
田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5416号原告:田某某,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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