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雨、关明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38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878号案件名称
王心雨、关明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心雨;关明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04民初3878号原告:王心雨,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夕,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明生,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水暖工,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王心雨与被告关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心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夕、被告关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心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23日起按6%/年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做保温材料加工销售的个人,被告于2013年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赊购保温材料板,双方经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材料款二十一万整,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款经原告多年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被告关明生辩称,原告父亲建厂时我帮了很多忙,包括帮助原告销售保温材料。欠原告材料款21万元属实,欠条是我出具的,但当时是讲用房子抵顶,但是至今房子没有顶到手,所以一直没有给付此款。原告王心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分别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一份,证明原告原系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源保温材料厂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现已经注销;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1万元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做保温材料加工销售的个人,被告于2014年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赊购保温材料板,双方经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材料款210000元整,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保温材料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保温材料,被告亦应按约定给付货款。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可以看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作约定,亦未约定给付时间,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8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心雨货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心雨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关明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霍建军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路 鑫书 记 员 王丽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