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王子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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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83号案件名称
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王子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王子伟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8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84-3号(1门)。法定代表人孙黎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甄玉,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王子伟,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刘清俊,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子伟与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中以(2021)辽0105执353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银行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王子伟提供的购买货架、地拍的发票系伪造的,且数量与实际不符,执行依据确认返还货架、地拍,并无地牛。即使折价补偿,也应按照执行时价值扣划,而不能以新货架的价值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租户把货架拿走,不能要求异议人返还。要求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21)辽0105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子伟返还剩余租金505000元;二、被告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前一次性向返还原告王子伟货架、地拍(以王子伟提供的清单发票为准);三、原告王子伟负责对国鑫优品五一店的会员储值卡进行清算;四、原告王子伟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30号500平方米租赁场地予以全部清空并交还给被告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五、本案双方无其他纠纷。经王子伟申请,本院立(2021)辽0105执3530号执行案件执行。现经本院执行,(2021)辽0105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三、四项均履行完毕,第二项因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且双方存在争议,本院执行中于2021年7月16日以(2021)辽0105执353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31×××19账户存款35000元。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于2021年7月16日以(2021)辽0105执353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31×××19账户存款35000元非系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判项,执行实施机构无权对不能返还物品确定赔偿价值。依据>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执行中于2021年7月16日以(2021)辽0105执353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31×××19账户存款35000元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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