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文与李洋、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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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1637号案件名称
李木文与李洋、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木文;李洋;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通榆县水利局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1637号 原告:李木文,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李洋,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浩然,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宏达,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铁军,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榆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刘宝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李小辉,该单位职工。原告李木文、李洋与被告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向海乡政府)、通榆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木文、李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斌、邱浩然,被告向海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铁军,通榆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李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木文、李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倒塌造成损失28293元。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接到承租人的电话,该房屋由于被自来水浸泡倒塌,北山墙全部倒塌,俩腰山严重裂痕,发现水来源于屋里厨房。抢修的地点是原告屋落之外进行抢修,乡政府的水管所和水利局到现场进行抢修,4月10日就到现场了,施工完毕是4月14日。4月10日找到向海乡水管所,水管所到现场进行查看,4月11日水利局到现场,后来找水管所和水利局都相互推,无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倒塌造成损失28293元。向海乡政府辩称,4月10日上午8点左右,我们接到原告邻居的电话,说自来水漏水。我们水管所李平到现场,房屋的钥匙在邻居手里,邻居开的大门,李平在现场录制了视频。屋内没有人居住也没有生活迹象。程国东跟乡里领导白小江还有水管所维修人员赵金昌,到现场拍的影像资料。不是房屋倒塌,东侧的大山上边有窟窿,没完全透。院里有水,这水是从李木文家屋里出来的,室内有水,当时我们没进。十点多水利局井队维修人员也到了现场,我们要维修,房主李木文打电话说不让动,不给赔偿不让维修,造成向海村停水3天,4月10日上午八点开始停水,在4月13日下午1:44分自来水才正常供水。漏水原因是室内漏水,但原告不让挖,所以不知道哪漏水。后来我们在离房屋东侧四十米左右上游的地方挖开将进水管分支断了。现房屋还没倒塌呢,大山上边有窟窿,后大山没倒,前面和西墙后墙房盖都没事。通榆县水利局辩称,4月10日早8点左右接到向海乡水管所程国东所长维修请求,说逯学文房屋漏水请求维修。4月11日水利局调集人员进行维修,向海乡水管所工作人员也在一起到现场,说房主李木文说不赔偿不让维修,把大门锁上了不让进院。从4月10日发现自来水冒水就停水了,因为不让维修后来通过乡里协调,才在上游将管道切断,防止再次漏水给房屋造成二次伤害,维修地点是李木文房子往东二三十米左右将上游管道切断了。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所有人为逯学文,产权证号为吉房权通字第XXXX号,结构一面青。2017年5月9日逯学文以20000元卖给李木文,并已实际交付给李木文居住使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承租给刘金萍。李洋为李木文女儿。原告李木文主张2021年4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接到承租人的电话,该房屋由于被自来水浸泡倒塌,北山墙全部倒塌,俩腰山严重裂痕,屋内院内都是水,发现水来自于屋里厨房。经调查租户刘金萍承认该房屋什么时间冒水的不知道,房屋没人居住,将钥匙给其后院邻居家看管。向海乡政府4月10日上午,接到原告邻居的电话后,派人查看现场,房屋的钥匙在邻居手里,邻居开的大门。屋内没有人居住也没有生活迹象,房屋东侧的大山上边有窟窿,院里、室内都有水。漏水点在原告李木文屋内。向海乡政府水管所采取了停水措施,水利局派人维修、查找漏水原因,在距李木文房屋外约40米处找到管道并将管道掐断阻止进一步漏水。李木文家地下有新、旧两个管道,旧管道和新管道都有水,维修后旧管道切断。4月10日向海乡政府接到李木文家冒水,工作人员到现场并关掉水源至4月14日维修完毕,该房屋的损失没有扩大。该房屋经济损失28293元。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如下证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的李木文与刘金萍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8月19日刘金萍询问笔录;2021年6月23日本院组织原告李木文、邻居白长林、向海乡政府及水利局相关工作人员现场勘验笔录;白城市永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白永信法评字(2021)第054号价格评估报告及双方庭审陈述。本院认为,造成李木文房屋部分损害,是因为李木文房屋内自来水管道冒水所致,因原告将房屋出租,冒水期间无人居住管理,致使水量过多,房屋浸泡时间过长加之该房屋四周为土墙,致使造成房屋损害扩大,原告存在房屋管理上的过错,对此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根据《通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向海乡政府和通榆县水利局均有对农村饮水管道管网维修、改造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李木文、李洋5658.6元(28293元×20%)、被告通榆县水利局赔偿原告李木文、李洋5658.6元(28293元×20%)。其余由原告李木文、李洋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负担25元、被告通榆县水利局负担25元,其余由原告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负担1500元、被告通榆县水利局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持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冬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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