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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喜、孙光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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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133号
  • 案件名称

    王全喜、孙光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全喜;孙光明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喜,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职业:个体,身份证号:XXX,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孙光明,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XXX,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王全喜与被执行人孙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06)哈市民二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王全喜27400元、案件受理费1106元、实际支出费100元、公告费260元,并承担执行费31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孙光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证券、工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全喜约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结。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孙光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现申请王全喜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彦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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