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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龙年与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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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132号
  • 案件名称

    方龙年与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方龙年;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132号原告:方龙年,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6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21774630。法定代表人:钱冰清。被告:魏国保,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原告方龙年与被告苏州星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魏国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方龙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龙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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