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林、于海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24执恢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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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390号案件名称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林、于海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林;于海洋;郭绍文;张宪和;姚明鹏;张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24执恢3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林林、于海洋、郭绍文、张宪和、姚明鹏、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平阴证经字第66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2)平执字第461号,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被执行人姚明鹏主动履行案款3万元,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姚明鹏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07)平阴证经字第66号公证书本次恢复数额执行完毕。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平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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