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与覃世伟,夏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未缴费的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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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18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与覃世伟,夏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未缴费的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覃世伟;夏昌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618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29号附44-5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90330235X7。负责人:陈永胜,行长。被告:覃世伟,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夏昌兰,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诉被告覃世伟、夏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去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未在七日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大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群书 记 员 夏 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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