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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增杰、任德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69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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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693号之七
  • 案件名称

    刘增杰、任德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增杰;任德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69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增杰,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执行人:任德成,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增杰与被执行人任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冀102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增杰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4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1年5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本院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621.8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增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大众牌汽车予以查封,但该车具体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4月12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8月18日委托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任德成适用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378.11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冀102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刘增杰发现被执行人任德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文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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