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张国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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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2民初1397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张国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张国焕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397号原告: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唐陆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婷,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国焕,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曼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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