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国会、陈顺才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9执异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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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9执异41号案件名称
庭国会、陈顺才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庭国会;陈顺才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9执异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庭国会,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陈顺才,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陈顺才与庭国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庭国会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庭国会称:异议人与陈顺才离婚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冀0609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1月28日,异议人等到陈顺才家中支付抚养费3600元和经济帮助款5000元,陈顺才出口伤人,且不肯承认女儿陈雨杰由异议人抚养,导致异议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请求撤销(2021)冀0609民执87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顺才称:按调解书,女儿陈雨杰随庭国会生活,但陈雨杰不跟她,陈雨杰自出生五个月就跟我生活,各项费用都是我出的,庭国会想给我钱时,因女儿问题说崩了,没有实际支付给我钱,我坚持申请执行意见,请求驳回庭国会的执行异议。本院查明,庭国会与陈顺才离婚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了(2020)冀0609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为:庭国会与陈顺才离婚;陈雨凡由陈顺才抚养,自2020年7月1日起,庭国会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按年度给付,2020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1800元于2020年6月9日付清,以后每年1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陈雨凡十八岁止;陈雨杰由庭国会抚养,抚养费由庭国会负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陈顺才所有;庭国会给付陈顺才经济帮助款9000元,于2020年6月9日给付4000元,其余5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庭国会负担。2020年1月,庭国会等人到陈顺才处,意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因陈雨杰抚养等问题发生争执,庭国会未予实际履行,2021年8月,陈顺才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庭国会支付陈雨凡2021年的抚养费3600元和经济帮助款5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冀0609执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庭国会名下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庭国会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陈顺才依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庭国会支付抚养费3600元及经济帮助5000元,在庭国会未按民事调解书实际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本院立案执行,裁定冻结庭国会名下存款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庭国会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庭国会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李志强审判员 陈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 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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