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春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8执1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执136号
  • 案件名称

    高春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春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8执136号关于追缴被执行人高春明诉讼费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高春明于2021年9月3日汇入本院银行存款6400.00元。汇入省院账户6350.0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追缴诉讼费部分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