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城市海景水上乐园有限责任公司、郝福存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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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384号之一案件名称
锦州城市海景水上乐园有限责任公司、郝福存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锦州城市海景水上乐园有限责任公司;郝福存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城市海景水上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一段1-1号。法定代表人:耿立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福存,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申请执行人锦州城市海景水上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福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91437.5元,现已执行102.33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因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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