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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锋、马鞍山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特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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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特11号
  • 案件名称

    周锋、马鞍山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锋;马鞍山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特11号申请人:周锋,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庆(周锋妻子),女,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马鞍山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纬七路尚海城13-6。法定代表人:任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锋与被申请人马鞍山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房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锋称,请求撤销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20)马仲案裁字第0114号裁决书。理由如下:1.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未及时书面告知我仲裁庭组成情况,裁决书无仲裁员签名,仲裁庭自组成之日超过四个月作出裁决,裁决书中未全面写明我的申请理由,并且未予补正,以上均违反程序性规定。2.金林房产公司隐瞒了2019年11月14日才完成案涉房屋的首次不动产登记。即便2019年5月份房屋交接行为有效,因金林房产公司原因导致我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所有权证书,我有权据此解除合同。3.裁决书既已确认“被申请人金林房产公司2019年4月底隐瞒建设尚未竣工验收,尚未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尚未竣工验收备案,隐瞒不符合交房条件的事实,以欺诈手段通知申请人收房”,那么2019年5月的房屋交接行为应属无效,我有权据此解除合同。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7月12日,金林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已达7个多月,我也是在多次与该公司沟通无效后才行使解除权。我于2019年7月11日委托律师发函解除合同,金林房产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签收后未提出异议,即应视为合同解除。裁决书不应认定我在2019年5月的收房行为视为选择继续履行预售合同,放弃合同解除权。4.案涉房屋直至2019年9月12日才符合交付条件,2019年5月交房时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故当时的交付无效,我有权据此解除合同。金林房产公司辩称,物流信息显示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已将仲裁组庭通知书及时寄给周锋委托的律师并被签收。仲裁裁决书有仲裁员签名,但签名原件在仲裁委内卷中存档。仲裁庭没有违反延期审理,也没有枉法仲裁。周锋的申请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6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马仲案裁字第0114号仲裁裁决:一、裁决申请人周锋与被申请人马鞍山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马鞍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05619)。二、驳回申请人周锋全部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马鞍山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周锋因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周锋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书,有无法定事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周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是针对前述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的第三、五、六种情形。关于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该会在法定期限内将仲裁庭组庭通知书邮寄至周锋的代理律师处,并被及时签收。裁决书经案涉双方的仲裁请求及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申请等程序,并未超期仲裁,并且裁决书中已载明仲裁员。周锋主张的程序性问题,均无事实依据。关于金林房产公司有无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并无证据证明金林房产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有故意隐瞒房屋登记情况并影响公正裁决。关于仲裁员有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问题。本项所指枉法裁决应是与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相关的枉法裁决,主要是裁判决过程的违法而非裁决内容违法。至于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属于仲裁庭自由裁量权问题,不在法院监督范围。故周锋应举证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其他枉法裁决行为,而不能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所有内容均归于本项情形。综上所述,周锋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20)马仲案裁字第01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锋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周锋负担。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范秀媛审 判 员 张瑞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俞家佳书 记 员 周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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