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坤,赵曦与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7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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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7229号案件名称
赵坤,赵曦与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坤;赵曦;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7229号 原告:赵坤,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赵曦,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8976640A。法定代表人:金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诗语,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坤、赵曦与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赵坤、赵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坤、赵曦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赵曦撤回对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坤、赵曦负担。 审 判 长 姚丽君 审 判 员 李树明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文韵 书 记 员 邓雪琴-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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