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廉、崔军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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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079号案件名称
张洁廉、崔军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洁廉;崔军军;宋义强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洁廉,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礼敏,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军军,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莎莎,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义强,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上诉人张洁廉因与被上诉人崔军军及原审被告宋义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崔军军以其与张洁廉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张洁廉、宋义强表示同意,张洁廉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洁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崔军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洁廉撤回上诉;二、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崔军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崔军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洁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进荣审 判 员 潘 慧审 判 员 郭林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郎 冰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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