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伟与于红、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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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751号案件名称
李金伟与于红、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金伟;于红;王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51号原告:李金伟,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于红,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王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伟与被告于红、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金伟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金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李金伟负担。 审判员韩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付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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