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林、冯莉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76号案件名称
李海林、冯莉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海林;冯莉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冯莉娜,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与被执行人冯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金伟与于红、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51号 下一篇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裴建仁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