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海林、冯莉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76号
  • 案件名称

    李海林、冯莉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海林;冯莉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冯莉娜,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与被执行人冯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