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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少尉、曲冬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2民辖终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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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辖终242号
  • 案件名称

    曲少尉、曲冬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曲少尉;曲冬捷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少尉,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冬捷,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曲少尉因与被上诉人曲冬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5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曲少尉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而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另案已生效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7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上述事实。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应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曲少尉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为大连市中山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巍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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