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秦杨毅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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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039号案件名称
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秦杨毅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秦杨毅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039号原告: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PQAMG7M,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庆丰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游立叶,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游立龙,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系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秦杨毅,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广西灵川县。原告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杨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湖南速决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罗春梅代理书记员 杨丽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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