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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宁、卢玉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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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213号
  • 案件名称

    郭宁、卢玉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精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郭宁;卢玉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213号原告:郭宁,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卢玉春,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告郭宁与被告卢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宁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玉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宁以被告卢玉春已将货款支付完毕为由撤回起诉,原告郭宁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92元,由原告郭宁负担。        审判员    付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娜菲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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