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宁、卢玉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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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213号案件名称
郭宁、卢玉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精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宁;卢玉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213号原告:郭宁,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卢玉春,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告郭宁与被告卢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宁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玉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宁以被告卢玉春已将货款支付完毕为由撤回起诉,原告郭宁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92元,由原告郭宁负担。 审判员 付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娜菲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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