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6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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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6738号案件名称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6738号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60143K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董事长。被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18324466法定代表人:石喜艳。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优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艺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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