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会、俞国庆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24民初40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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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民初4056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明会、俞国庆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明会;俞国庆;深圳市鸿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寻购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24民初40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明会,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俞国庆,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深圳市鸿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渔农社区裕亨路1号名津广场1座1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UTH9C。法定代表人:黄昔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金,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寻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永盛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W4ANK9H。法定代表人:胡明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鸿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寻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购公司)和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明会、俞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鸿鑫公司申请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皖0124民初4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寻购商贸有限公司、胡明会、俞国庆所有的银行存款171248元。保全期限一年;二、若被申请人安徽寻购商贸有限公司、胡明会、俞国庆银行账号无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寻购商贸有限公司、胡明会、俞国庆所有的价值171248元财产。保全期限二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明会、俞国庆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鸿鑫公司诉被告寻购公司、胡明会、俞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皖0124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明会、俞国庆不服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皖01民终8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鸿鑫公司对被告胡明会、俞国庆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明会、俞国庆因此要求解除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胡明会、俞国庆所有的银行存款171248元或其所有的价值171248元财产的保全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雪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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