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美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9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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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982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美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吕美玲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982号之一被执行人:吕美玲,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美玲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29元上缴国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至2024年7月14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元臣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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