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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霍文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5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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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579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霍文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霍文德;马国勇;宁津凯迪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5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文德,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霞,运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勇,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津凯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县城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陈金民,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文德、马国勇、宁津凯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7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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