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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盛隆综合商行、王瑞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3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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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3执794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盛隆综合商行、王瑞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盛隆综合商行;王瑞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盛隆综合商行,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经营者:王玉秋,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代理人:王淼,系该商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瑞天,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哈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执行人抚顺市盛隆综合商行与被执行人王瑞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4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从2022年1月开始,每月30日保证最低还款1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同意此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王 震审 判 员 :杨兆平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姚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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