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昊辰五金店、陈远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7民初2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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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7民初2950号案件名称
凤冈县昊辰五金店、陈远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凤冈县昊辰五金店;陈远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7民初2950号原告:凤冈县昊辰五金店,经营场所:凤冈县龙泉镇三坝社区嘉禾茗城2号楼一层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3027MAAK505F52。经营者:严献英,系个体工商户。被告:陈远江,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凤冈县昊辰五金店与被告陈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凤冈县昊辰五金店于2021年9月7日以陈远江已履行支付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凤冈县昊辰五金店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冈县昊辰五金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凤冈县昊辰五金店负担。审 判 员 罗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皇甫书 记 员 陈薇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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