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在旭、吕晓燕等霍城县清水河镇综合农贸批零市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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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民初2322号案件名称
马在旭、吕晓燕等霍城县清水河镇综合农贸批零市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在旭;吕晓燕;霍城县清水河镇综合农贸批零市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23民初2322号原告:马在旭,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吕晓燕,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湘,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综合农贸批零市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念学,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在旭、吕晓燕与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综合农贸批零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马在旭、吕晓燕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在旭、吕晓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在旭、吕晓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马在旭、吕晓燕负担。 审判员 马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天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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