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栋、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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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43号案件名称
孙晓栋、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晓栋;王玉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43号原告:孙晓栋,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王玉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孙晓栋与被告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孙晓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晓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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