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4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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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884号案件名称
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婷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4884号 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 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4503905958。法定代表人:冉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重庆冠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婷婷,女,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物业)与被告潘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想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李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理想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2989.0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金4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理想物业于2019年4月2日与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相关部门备案。2019年7月22日,原告又与被告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管理,高层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2.2元(含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的按应缴费用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计算违约金。协议订立至今,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一直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2989.08元。原告催收未果,特诉请如上。被告潘婷婷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理想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与环球时代广场商区建设单位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过备案登记,合法有效,对原告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对整个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潘婷婷作为巴南区凯德西路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5.48平方米。被告潘婷婷客观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 2.2 元)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2989.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自愿撤回违约金诉求,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潘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89.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潘婷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余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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