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必军、由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8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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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8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师必军、由迎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师必军;由迎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必军被执行人:由迎春,女,其他,1967年04月21日生,住东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由迎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由迎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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