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六建与郭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6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680号案件名称
王六建与郭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六建;郭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王六建,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郊乡。被执行人:郭旭,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哈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王六建与被执行人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六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六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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