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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永珍、闻淑琴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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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92号
  • 案件名称

    迟永珍、闻淑琴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迟永珍;闻淑琴;曲得傧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92号申请执行人:迟永珍,女性,1942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闻淑琴,女性,1950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瓦市。被执行人:曲得傧,男性,1959年04月07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迟永珍、闻淑琴与曲得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曲得傧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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