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永珍、闻淑琴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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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92号案件名称
迟永珍、闻淑琴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迟永珍;闻淑琴;曲得傧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92号申请执行人:迟永珍,女性,1942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闻淑琴,女性,1950年09月27出生,汉族,住瓦市。被执行人:曲得傧,男性,1959年04月07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迟永珍、闻淑琴与曲得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曲得傧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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