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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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806号案件名称
大连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曹建青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80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裴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8065907N,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12号4层。负责人战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建青,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曹建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康审判员 赵一铭审判员 张积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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