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廖程成,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3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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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34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廖程成,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廖程成;沈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343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25-1、26-1,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05903030702G。 负责人:蒋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千秋,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程成,女,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沈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廖程成、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4.05元,减半收取计3737.0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97.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尧书 记 员 张寒冰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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